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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規章  

<<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總則 

1-1. 語音轉售及網路電話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中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國內長途行動及國際語音之電信服務。

第二章:營業區域  

2-1. 本業務的營業區域以國內為範圍。 

第三章:營業項目 

3-1.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營業項目: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3-2.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連接公眾交換網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3-3. 預付儲值電話卡業務:提供使用者以經由國內撥接電話電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儲值電話語音服務。 

第四章:申請、異動及終止        

4-1. 本公司語音單純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根據其結帳及付款方式,區分為預付儲值用戶及預付卡持用人。預付儲值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儲值付款(限期不限額),以下簡稱用戶;預付卡持用人則採預付定額款項(限額不限時),以下簡稱持用人。        

4-2.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及健保卡,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3.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4-4.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履行契約責任。          

4-5. 本業務使用權力之規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4-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予有不良使用記錄用戶之權利,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一、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費者。

二、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三、申請書內所填寫資料不實或不詳者。 

4-7.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內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4-8.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唯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五章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5-1. 公司對用戶之個人處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5-2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5-2.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要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候補之。 

5-3. 本公司將依電信法之規定,提供用戶良好之通話品質,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5-4. 本公司之各語音服務,將因業務之不同與用戶分別訂立服務條約,本公司應確實履行服務合約之各項約定。 

5-5. 本公司提供客戶服務電話予客戶申請之用,並於收到申訴後二週內予以答覆。 

5-6. 指定專人依用戶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用戶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劃標準,應具備下列事項: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其他安全維護。  

5-7. 資料安全

一、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指定使用人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使用紀錄。

二、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應將資料儲存於磁碟機中,並定期拷貝。

三、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用戶資料檔案。

四、用戶資料檔案使用完畢,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5-8. 資料稽核

一、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時,應核對用戶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用戶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5-9. 設備管理

一、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5-10.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 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5-11.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5-12.本公司對用戶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六章收費標準及公告 

6-1.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外,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6-2.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網路服務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6-3.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6-4. 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基本使用費得減半付費;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6-5.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6-6.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6-7. 本公司對大用量之用戶,得訂定用量折扣之標準,其訂定及變更之備查及公告。  

第七章權利及義務條款 

7-1.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次月系統服務費月費扣減率
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10%
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 30%
48小時()以上,96小時以下 60%
96小時()以上100%

7-2.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7-3.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7-4. 本公司如經電信總局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電信總局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7-5. 本公司客服專線:02-2531-9565。南區客服專線:06-220000 

7-6.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7-7.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7-8.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7-9.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八章附則 

8-1. 本規章於電信總局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6F602室  電話:02-2531-9565 傳真:02-2531-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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